1.丹麦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1.1社会保险
①失业保险。
丹麦政府与私人失业基金会合作完成失业保险工作,丹麦共有36只失业基金参与失业保险工作;②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和自愿两类。
法定养老保险包括:“国家养老保险”、“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和“特殊养老保险”。
自愿养老保险包括:“集体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③医疗保险。
所有居民自动免费参加公共医疗保险。
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普通公共医疗机构的全部服务费和特殊公共医疗机构的部分服务费。
④工伤事故保险。
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事故和职业伤害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支付。
此外,雇主还必须向“劳动市场职业病基金”(AES)缴纳会费(保险费),赔偿职工因工作(不含上下班途中)相关疾病、举重物造成的损害治疗等赔偿。
1.2福利政策
①儿童福利政策。
市政府为儿童提供政府资助的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服务机构。
每个18岁以下的家庭都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现金补贴。
此外,政府还为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医疗、疾病预防和体检。
②住房福利政策。
丹麦自1967年以来一直实行“个人住房补贴”制度。
补贴的具体数额取决于家庭收入和人员组成。
此外,政府还为低薪阶层建造了“普通福利住房”和“青年公寓”,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③教育福利政策。
丹麦实行从基础教育到大学的全面免费教育。
政府还开设夜校和暑期学校,并提供一些资助,以满足成人教育的需要。
④劳动和就业福利政策。
丹麦除了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救济外,还注重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机会,提供积极的服务帮助,如再就业培训、鼓励和资助失业者接受专业技术教育。
2.丹麦社会保障财政体系
2.1政府间社会保障收入划分
2007年,丹麦实施了一个新的行政区划。
中国有五个地区、98个城市、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经过这次改革,丹麦的社会保障金融体系也进行了调整,地区政府不再有征税权,市政府承担了社会保障的主要财政责任,其次是中央政府,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失业和其他社会保障支出,部分由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承担。
一般来说,2007年改革后的市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社会福利工作,包括社会服务、义务教育、自然环境规划和基础设施维护;五个新区接管了原县政府的卫生保健工作;中央政府主要发挥监督作用,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就业服务责任。
2.3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具有显著的福利性质,是平衡经济发展水平、解决收入差距的财政手段。
由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难以承担所有费用,需要中央政府的补贴、补贴和平衡计划。
例如,现金补贴和恢复重建费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而养老金和儿童津贴都由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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