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麦,本国国民和外国投资者在遵守丹麦公司法的前提下,可以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形式,设立永久性机构从事商业活动。
独立的法人实体既可以是公共有限责任公司Public Company简称A/S,也可以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 Company简称ApS,这是在丹麦设立商事组织最常见的两种形式。
这两类公司必须分别遵守《公共有限公司法》和《私人有限公司法》。
1、公共有限公司
一个或数个发起人就可发起成立一个公共有限公司。
该发起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实体,但除非丹麦贸工部长特别豁免外,至少须有一个发起人是丹麦居民或其它欧盟国家的公民。
在公司注册前,发起人必须签署一份包括“公司章程草案 "和“公司内部细则”在内的“公司组建协议”。
根据法律,设立公司必须在签订“公司组建协议”后六个月之内到丹麦商业和公司署(Danish Commenrce and Company Agency)申请注册。
在公司正式注册前,设立的公司可以进行商务活动,但不能以公司名义对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而只能是由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董事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责任,以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在注册完成前,公司在对外进行商务活动时,必须在公司名称前加上“正在创建中”的字样。
在丹麦申请公司注册无须缴纳注册费。
注册公司所需准备的文件主要有:有限公司组建协议书、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包括内部细则)、已付认缴股份资本文件、已付认缴股份资本值评估报告等。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宜作出修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甚至9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丹麦公共有限公司法的规定,公共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万丹麦克朗。
在公司注册前,股本金必须已经以现金形式或其它资产形式如财产、专利、信誉等足额认缴。
如果以非现金形式的其它资产形式充当认缴的股本金,根据规定,需要有一个特定的程序如公证机构估算其价值,以保证入股财产的实际价值。
公共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但必须以票面价格或溢价发行,而不能以折扣价格发行。
在发行股票时,可以是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都可以自由转让。
对记名股票,公司章程可对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司可以出具股票证明,但不是必须的。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事先必须确定收购的百分比和价格。
根据法律,公司或其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面值不得超过公司股本金的10%。
在收购后,公司的股本金扣除自己持有的股份应至少不低于50万丹麦克朗。
任何股东如握有公司5%的投票权或持有5%的股票且超过十万丹麦克朗,就必须向该公司通报,并向公众公开其全部身份。
2、私人有限公司
现根据丹麦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法(ApS Act)的有关规定,将私人有限公司做一介绍。
1)私人有限公司最低股份资本为12.5万丹麦克朗,注册时须全额认缴,并出具出资证明。
2)设立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只有一个或数个发起人,且发起人必须认购该公司的股本金。
3)丹麦私人有限公司法对发起人居住地或国籍没有要求,即既可以是本地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4)股票只能以记名的形式发行,而不能以不记名的形式发行。
所有股东必须在成为该公司股东或不再是该公司股东后的四个星期内,向公司确定自己的真实身份并注册;而公司必须掌握公司所有股东的详细情况。
此外,如果公司的股本金达到或超过五十万丹麦克朗,其公司的股东名单必须向公众公开。
5)公司所有的股份如果仅被一个股东所拥有时,那么,该信息及该股东的身份必须向公众公开。
6)私人有限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像公共有限公司那样严格。
它不必既有董事会,又有总经理,而只有一个或数个董事,或者只有一个总经理足矣。
如果公司只设立一个董事或一个总经理,那么,该管理人员将对公司的全部活动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
根据规定,私人有限公司对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居住地或国籍没有限制。
7)在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削减公司股东权利等重大事宜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单方面的通过方可。
8)如果股本金流失量达到40%以上时,公司必须进行重组或者解散;如果公司在解散时破产,将使用丹麦破产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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