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税

丹麦公司税税率为40%,据丹方介绍有可能提高到50%。对公司不征收地方所得税,但征收的公司所得税的六分之一归地方财政。对公司的财产收益并入营业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而不征收财产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丹麦的个人所得税是其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个人收入有38%以上要以所得税形式上交国家,其中主要有:

1.国家所得税。税率分为14.4%、28.8%、39.6%三级。除征收国家所得税外,还要征收县、市税和教会税。县、市有权决定其征税税率,因此,各地税率不尽相同,县政税率为6─8%,市政税率为14一29%,一般为24%,教会税率各县、市也不一样,一般为0.5─1.4%,对县、市税和教会税的税率国家未作幅度的限制。个人所交纳的上述三种税其最高负担率可达73.8%。

2.对个人的财产要征收财产税,但仅对财产净值在1220000克朗以上的部分征收,税率为2%。对居民个人的境外财产也要征收财产税。

3.对个人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方法为:有固定住所的视为居民;对在旅馆居住的人以居住满六个月的为居民,并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丹麦的所得征税,所谓来源于丹麦的所得依照丹麦税法的规定是指:

(1)在丹麦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

(2)由丹麦政府或公司支付的退休金,不论是按社会保险制度支付的还是由公司支付的,也不论是支付给本人或其遗孀的,都视为来源于丹麦的所得;

(3)在丹麦设有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所得;

(4)从座落于丹麦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丹麦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

不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从丹麦公司取得的股息,都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从丹麦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

三、丹麦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定

对居民的境外所得,在丹麦应该纳税。但在国外已纳税款可以给予税收抵免,条件是:

1.该项所得确系来源于国外所得;

2.确实能够提供其已纳税的证据;

3.在国外所纳的税确实是对所得被征收的税。

对境外所得应同国内所得一样按照丹麦税法规定计算其应税所得额。然后再对境外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