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已经缔结了 70 多项税收协定,所有这些协定均以经合组织《收入和资本税收协定范本》为基础。 例如,丹麦王国在卢森堡大公国之间签署了一项公约,范围包括代表两国征收的收入税和资本税。

丹麦税收制度

* 非税务居民企业实体在丹麦对来自特定来源的收入(包括常设机构、不动产、特许权使用费、受控债务利息和股息)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 税务居民公司须按全球收入的 24.5% 缴纳公司税。

* 在以下情况下,丹麦公司无需对来自常设机构而非位于丹麦境外的不动产的收入和收益征税:

�C 原产国没有在双重征税条约或其他国际协定中,

放弃对来自分支机构或实体的收入和收益征税的权利

在丹麦的财产。

�C 不受丹麦控制的外国公司约束的常设机构

税收。

�C 公司选择退出丹麦国际联合征税。

以下公司在丹麦就其丹麦收入来源共同征税:

*在丹麦是税务居民的集团相关公司。

*在丹麦没有税务居民的集团相关公司在丹麦的常设机构。

*位于丹麦的房地产公司并拥有此类公司。

*联合征税可以扩大到包括其旗下所有与集团相关的非居民实体。

*来自与所有集团相关的外国实体的收入将按公司税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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